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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辽市关于扶持和促进中药(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3-02-1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通辽市蒙药保护发展条例》,加快推动我市中药(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构建中药(蒙药)现代产业体系

(一)优化种植结构。根据我市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基础和市场发展前景,选定黄芪、甘草、防风、苍术、苦参、桔梗、沙棘、黄芩、北沙参等9种优质中药材(蒙药材)作为我市特色品种,进行重点培育。责任单位:市中药办、农牧局、林草局、卫健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进标准化种植。根据不同中药材(蒙药材)对自然环境等条件要求,推广应用仿野生优质种植技术和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保证药材有效成分含量,全面提升药材优质率,完善中药材(蒙药材)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结合通辽市实际,建立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通过道地药材认证、建成标准化追溯体系、种植药材有效成分含量达到《中国药典》标准、生产和管理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模不少于300亩的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基地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中药办、农牧局、林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建设特色优势中药材(蒙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着重解决中药材(蒙药材)资源种苗基源认定不全、品种创新不足、质量安全水平不高等突出的瓶颈问题。围绕通辽地区优势品种,将传统生产技术与现代育种技术相结合,集中整合相关种业建设项目,扶持建立中药材(蒙药材)良种选育繁育技术体系,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基源准确的良种良苗繁育基地。责任单位:市农牧局、中药办)

(四)推进中药(蒙药)生产加工业建设支持各旗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特色,培育壮大中药材(蒙药材)提取、产地趁鲜切制和饮片加工企业,实现药材在本地直接从草变药,增加药农和地方收益。对新建的中药(蒙药)生产企业、中药(蒙药)饮片加工企业,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当年销售额5%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中药办、财政局、工信局、发委、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快构建完善名企培育体系,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中药(蒙药)企业列名企培育名单。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中药(蒙药)企业加快集团化发展,着力推动中药(蒙药)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中药办、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做中药(蒙药)品种品牌培育。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通辽中药(蒙药)品牌。对于以我市特色品种优质中药材(蒙药材)为主要原料且在我市辖区内发展加工产业的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当年(满一整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药品生产企业中成药(蒙成药)单品种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中成药(蒙成药),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蒙成药),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中药产业发展部门以及中药(蒙药)企业开展中药(蒙药)知识普及、中药(蒙药)文化宣传、中药(蒙药)市场营销培训。责任单位:市中药办、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推进产业协同融合发展

(七)提高中药(蒙药)现代流通服务水平。加快建设集加工、包装、仓储、质量检验、追溯管理、物流配送于一体的中药材(蒙药材)仓储物流平台。加强交通、仓储、网络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全市区域性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建设药材流通企业一体化连锁经营。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药材流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委、市场监管局、中药办、农牧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鼓励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推动中药材(蒙药材)种植合作社、专业大户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和市场开拓作用,采龙头企业+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整合现有分散无序的药农,实现规范种植,保证企业有优质原料、药农有稳定销售渠道,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本市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自建基地、定制药园等方式,发展中药材(蒙药材)种植。责任单位:市中药办、农牧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推中药(蒙药)+融合发展。支持中药(蒙药)产业向食品、化妆品、日化产品、医疗器械、文化旅游、养生养老等领域的跨界延伸。相关产品投产后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当年销售额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推进优质道地药材种植与现代畜牧业紧密结合,充分利用药材非药用部位、头尾料发展优质饲料、抗生素替代品等产业,促进药材综合利用与优质现代畜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动中药(蒙药)与文旅产业协同发展,拓展中药(蒙药)文化传承、休闲旅游新功能。责任单位:市中药办、财政局、农牧局、工信局、发委、卫健委、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构筑中药(蒙药)产业科技创新体系

(十)提升科技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中药材(蒙药材)种植技术培训体系,进一步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采取集中培训、入户培训、观摩培训、网络专栏培训方式,推广中药材(蒙药材)测土配方、良种使用、病虫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中药办、农牧局、林草局、科技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中药(蒙药)研发创新。鼓励在我市转化的中药(蒙药)新药研发工作:对进入(含首次开展和进行中的)I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分别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中药办、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完善中药(蒙药)标准体系。加大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支持力度。推进《卫生部药品标准》蒙药分册(1998年版)标准质量提升,研究制定蒙药研发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支持蒙药说明书中涉及蒙语与汉语的转化、蒙医病名与中医或西医病名、术语对应转化工作;对我市开展中药材(蒙药材)或中成药(蒙成药)质量标准提升、药品说明书重要内容修订、中药材(蒙药材)种植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药材产地片加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相关研究并被权威部门颁布实施的相关单位,每个品种奖励3万元,每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中药办、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科技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培养和引进人才。支持中药(蒙药)企业通过顾问指导、项目合作、技术入股、机构共建等多种方式面向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领军企业灵活引才用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药(蒙药)一产和二产领域相关单位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中药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坚持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上,利用荒山、荒丘、荒地、荒沙、荒滩等未利用地、退耕还林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村土地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利用各类适宜林地优先发展林下药材种植产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3个通则推进林下药材种植,并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中药(蒙药)产业建设项目予以土地优惠政策支持。药材种植、加工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农业用地,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中药办、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资金保障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药(蒙药)产业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进中药(蒙药)产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统筹整合涉及或者可用于中药(蒙药)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集中力量合力推进。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中药(蒙药)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属地原则,通辽市和旗县市区28的比例兑现相应补助与奖励。政策措施中所有补助与奖励均于次年兑现。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单位或个人除享受本政策外,可享受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其它相关扶持政策,同一类别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

 

 

               20232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