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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来源: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时间:2019-03-01
通党字〔2019〕1号
中共通辽市委员会  通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辽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驻市中区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通辽市委员会
通辽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通辽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厅字〔2018〕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7号)精神,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加快推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坚决落实国家、自治区减免税政策。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本级和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开展减税降费专项督导,推动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自治区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市税务局、财政局)

       2.降低涉企收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省定涉企的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验检测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0%。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中介费用。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外“零收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市发改委、财政局)

       3.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积极争取延展政策期限,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缴滞纳金。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4.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推进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取消蒙东电网大工业目录电价,实施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机制。66千伏以下大用户直购电交易企业,输配电价按照66千伏执行;对大工业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计算。(市发改委、经信委)

       5.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推动民营企业用地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于重点项目经集体决策,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效分摊和降低民营企业取得土地一次性投入成本。(市国土资源局)

       6.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三检合一”。(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保局、发改委)对邮政普通服务车辆实施减半收费。对整体组装大型物质、不可拆解的大型设备和产品运输车辆,在通辽市境内开辟绿色通道。(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7.扩大信贷总量。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全部用于支持合格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新增再贴现额全部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票据和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加大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70%以上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力度,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民营及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加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推广,稳步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建立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的统计通报制度,督促金融机构转换经营理念,加大信贷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力度。(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8.提升融资质效。引导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成“一二五”工作目标和小微企业“两增两控”目标、驻市银行业分支机构完成上级行下达的民营及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多发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综合运用年审制、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融资成本负担。建立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管理办法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推动无还本续贷实施。督促金融机构建立诚信企业“白名单”,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对著名商标企业、A类纳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发轻资产、信用类信贷产品,推广全流程线上操作。推进“银税互动”贷款,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等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设立服务民营企业专营机构和民营企业贷款审批中心,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提升信贷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市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税务局、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加强差别化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把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容忍度。加强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强化监管工作要求。落实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尽职免责办法,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组织对各银行机构服务民营及小微企业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按季度通报,并纳入对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年度考评奖励指标体系。(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10.优化融资环境。利用好自治区政府拟设立的企业纾困发展基金、政府性过桥融资工具及应急融资担保工具,解决民营企业股票质押困境。力争推动形成5亿元市级重点产业基金。设立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转贷过桥服务。(市财政局、发改委)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做到财务规范、信息透明、制度健全。(市税务局)全面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努力实现涉企信息统一归集整体录入率达100%。(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不动产续抵押”绿色通道,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为手续完备的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抵押解除和重新抵押登记环节实现无缝对接提供保障,实现“无还本续贷”。(市不动产登记局、各金融机构)

       11.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引导市旗两级通过财政注资、社会资本投入和引进专业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做大做强融资担保体系。整合全市国有融资担保资源,探索建立联合体担保模式,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力争实现融资担保规模20亿元。加强与自治区再担保、东北再担保公司合作,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建立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市旗两级统筹各类资金,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动态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助保贷”作用,努力形成5亿元的中小企业助保基金,扩大民营企业贷款规模。完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及尽职免责机制,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降低盈利性考核要求。(市财政局、国资局、金融办、国投公司、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筛选推介联动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定期推介优质企业充实后备上市挂牌企业项目库,为我市培育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提供必要条件。(市金融办)认真落实自治区、通辽市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推动重点企业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确保区市旗三级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用足用好自治区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补贴政策。(市金融办、财政局)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3.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专项资金补助、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常态发布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新材料、玉米生物、肉牛产业、蒙医蒙药、文化旅游、军民融合、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产业。(各有关部门)支持民营企业资本参与通用航空、水利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等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项目。(市发改委、财政局)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市发改委、银监分局)

       14.深化“放管服”改革。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积极推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指导,同地域同行业执行产业政策实现“无差别”“零限制”。精简投资项目报批手续,推行多评合一、合并评审,推进“联合审批”,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各监管部门覆盖率100%。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理、实施“最多跑一次”。企业初始设立压缩至5个工作日,并实行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推行全程帮办制。实行专职人员领办和重大项目督办制度。对本地企业投资的新建项目,平等享受招商引资优惠全部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开放办)

       15.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推进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延长产业链条、发展新兴产业。(市发改委、科技局)安排各类奖励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支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出台的品牌打造和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新获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进行奖励。(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局)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给予适当技术加分。(各有关部门)

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6.健全完善联系服务制度。落实市、旗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与服务管理企业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人联系1—2家民营企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加强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工商联及行业商协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主动反映和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市工商联)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凡是政府制定的涉企政策都要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不定期的对全市营商环境进行研究,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

       17.加强正向激励。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及时研究制定、改进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按规定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表彰活动。(市发改委、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将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工作列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在主流媒体、专题和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市委宣传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工商联)

       18.完善党政机关服务行为。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在依规依纪依法、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的前提下同企业和企业家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大胆开展工作,积极与企业和企业家交往,主动搞好服务。经批准,可参加商(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和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经贸洽谈会。可组织企业或商(协)会开展旨在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考察调研和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企业食堂安排工作餐;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地方经济、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协商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

五、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19.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禁执法机关以查处经济纠纷为由直接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不得査封、扣押、冻结;对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能够主动配合司法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没有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监委)

       20.严格涉企执法。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加大对该立案未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选择性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营企业经济纠纷,严防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加大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涉案财产执行监督。(市法院、检察院)坚决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村霸、行霸、市霸欺行霸市等危害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和企业家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市公安局)

       21.加大涉企冤假错案纠正力度。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认真甄别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产权纠纷案件,对于确属冤假错案件的,坚决予以纠正。对违法立案、违法使用措施的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监委)

       22.清偿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坚决杜绝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主动对接协商,梳理拖欠账款,建立台账,制定定期归还措施,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拖欠。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被依法认定或经双方对账确认的,要及时向民营企业偿还债务。对政府类工程,限时办理验收、决算等手续。(市政府、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23.打造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各类服务平台资源,建立“通辽市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各部门及时发布和解读行业领域相关政策、法律法规、项目等信息,使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最新的市场动态。依托平台,受理民营企业和商(协)会的诉求和问题,及时发现行业领域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第一时间集中会商、分析研判,限时办理,及时反馈,跟踪督促问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政策联络员,负责做好企业的政策沟通和解释,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解读到位。(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平台做好企业维权服务工作,解决企业发展和企业家成长中遇到的权益保障问题,每年组织举办两次企业法律培训、讲座,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市工商联)

       24.加强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建立全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企业家座谈会,做好民营经济发展的分析研判和组织协调,为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搭建政银企信息对接平台和民营企业人才招聘平台,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活动和全市民营企业人才招聘会。(市人社局、金融办、工商联)设立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商会组织建设管理、对外联络、民营企业维权服务、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各类活动等,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保障。(市财政局、工商联)

七、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25.制定民营经济人才培育发展三年规划。把民营经济各类人才纳入人才强市行动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培养、统筹服务;围绕“两个健康”主题,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强企业家诚信教育,统筹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200名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工商联、经信委)

       26.建立民营经济大讲堂。通过“请进来”的办法,邀请国内知名经济学专家、优秀企业家、学者开展讲学活动,结合通辽实际,围绕政策解读、企业管理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家有针对性地培训。(市工商联)

八、支持商会组织建设

       27.加大商(协)会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商(协)会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商(协)会组织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领域发展中的牵头作用。对年度获得自治区级、国家级“四好”商会组织分别奖励10000元、20000元。(市工商联、民政局、财政局)

       28.发挥异地商会组织作用。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东北、中西部等区域和重点城市,建立通辽企业商会,依托通辽异地商会组织,拓宽我市对外联络、人才引进、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我市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工商联、开放办)

九、强化非公经济党建工作

       29.扎实做好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落实民营企业党建工作人员、经费等保障政策。每新建一个民营经济党组织奖励3000元党建工作经费。实行民营经济组织党费全额返还机制。(市委组织部)

       30.积极开展评先评优。各项评先评优,优先推荐企业党组织,特别是评选个人先进时,同等条件下企业家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优先考虑。(市委组织部、民营企业党委)

十、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31.规范涉企检查执法。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送涉及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计划,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临时性工作检查一般不得开展。民营企业可以拒绝未经政府批准的工作检查。整合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相同的检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杜绝因同行业单个企业有环保、安全等问题全行业全部关停整改的简单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

       32.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对涉企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督查或第三方评估。全面梳理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已出台的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政策,逐项摸清落实情况,列出未落实清单。2019年全面兑现各类涉企扶持政策、奖励资金。针对依法依规和国家政策作出的未兑现、兑现不到位招商引资承诺事项,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积极履行承诺,限期整改销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33.强化考核监督。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聘请民营企业家作为监督专员对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市工商联、发改委)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力的旗县和部门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市纪委监委)

       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含中区单位派驻通辽市机构)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尽快制定具体配套细则及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通辽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